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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4、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5、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6、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7、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8、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