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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常规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要由具有消防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才能进行设计。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种能独立操作的系统,针对于那些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还必须做出一套子系统,以此来负责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制作的监控系统设备必须要有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数据与报警位置的功能,而且还要有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的数据参数和能够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电气火灾监控器作为能独立的操作系统,是不能和断路器、电力仪表类产品的功能合为一体的。
5、所设计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一定得是面板仪表型的结构,因为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操作都会在配电箱柜面板进行操作的,并且在进行操作的时候所有的数据都会在面板上显示。
6、设计的监控系统必须能够有合格的预警功能,它一定要有着能够及时发现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的功能。
7、若是有监控节点少于10个的系统,那则不必配置监控设备,但前提是一定要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假如监控节点大于或者是等于10点的系统就一定要配备监控设备了,而且还要通过TCP/IP网络接口将所用低的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传输到远程服务系统。
8、所设计的系统要以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控两大方向为主。
监控设备的场地设置
1、监控设备应首要是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者放置在监控区域的范围附近。设置在这些地方时,还要把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输至消防控制室;若是有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设备还是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而无人管辖或者少有人经过的地方还是要避免去放置设备。
2、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还必须在消防控制室里设置图形显示装置,当然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可是要注意的是,这类信息的显示跟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性报警信息显示都是由一定的区别差距的。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一定要按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要求进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