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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04-119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布线要求: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
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6、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7、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8、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广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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